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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1-07-08|浏览次数:
    2006年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和《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贵人发[2006]9号)要求,定于2006年12月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计划招聘2853人。其中公开考试招聘2487人,面试考核招聘366人。为了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简章。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
    (六)适应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年龄不限。初任人员定为:男45周岁(1961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以下,女40周岁(1966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以下。具体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对2002年9月4日前(即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出台前)具有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代课教师证并备案的在职在岗的代课教师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年龄放宽到:男60周岁以下(1946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女55周岁以下(1951年11月14日以后出生)。
     (七)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二、招聘的范围和对象
    1、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含专科)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县(市、区)内报考,个别紧缺专业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到全区范围内报考。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方式
    采取本人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
    11月21日-2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2、报名地点
    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人员到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报名手续,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到市人才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三)报名手续
    1、提交材料
    (1)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凭身份证、毕业证(免笔试的带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名;
    (2)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下学历(含专科)报考人员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报名;
    (3)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工作期间的工资表;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5)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2、报考人员须填写《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一式二份,先提交给招聘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然后提交给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资格和加分项目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报考单位公示5天。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将《报名表》送回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部门,其中一份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部门留存,一份送市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报名单位负责将报考人员花名册(含电子表格)一份报送市人事局。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否则后果自负。
    3、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报名费10元,笔试费50元,人才测评(测试)费50元。
    4、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对报考岗位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岗位,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两天内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调整开考比例;不同意调整的,应给考生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调整报名。
    (四)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凭身份证、缴费收据在考试前6天,报考市直单位的到报考单位领取,报考县(市、区)的到县(市、区)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领取。
    四、笔试和人才测试时间及范围
    (一)笔试、人才测试时间
    2006年12月16日
         上午9:00—11:30    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5:00—16:00    人才测试   
    (二)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和人才测试范围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含加分45分为合格。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范围为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法律基础知识,现代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公文写作,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基础知识,区情市情和近期时事政治等。
    人才测试主要范围为应考者的观察能力、言语能力、数理能力、空间想象能力、推理能力、动作协调能力和教师职业素养及道德规范等。
    (四)笔试、人才测试成绩公布:由人事部门统一张榜公布。张榜地点: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考试成绩在市人事局公布,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考试成绩在县(市、区)人事局公布。
    (五)笔试参考用书:笔试参考用书为《公共基础知识》(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参考资料》。考生到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自愿购买。
    (六)命题。《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人才测试的试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命题。
    不需要进行笔试的,可直接进入面试(测试)程序。
    五、免笔试的范围及条件
    属本单位招聘计划内,并在计划中单列招聘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免笔试。如单位报名人数太多,招聘单位难以组织面试的,单位可以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可先进行笔试筛选后再进入面试程序。
    免笔试的人员,在公开招聘简章公布后,招聘单位可制定面试方案,经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进行面试。
    考生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好报考单位和考试方式。
    六、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除应聘中小学教师岗位参加人才测试的人员外,其余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至低分按不少于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的人员不按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因报考人数少,达不到面试(测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测试)程序。
    已确定参加的面试人选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通知参加面试人员。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组织单位应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指导监督。面试(测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测试)成绩45分为合格。
    面试方式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和人才测评(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面试主管部门确定。面试(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动手能力。
    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7或9人,考官由用人单位、专业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成员组成,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参加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面试实行严格验证制度。凡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经招聘单位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
    (四)面试成绩在每个招聘岗位面试结束时当场张榜公布。
    (五)命题。面试试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
    七、考核
    (一)面试(测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测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1:1.5的比例确定考核名单,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内公布。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二)各招聘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笔试、面试、考核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并在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内公布。
    (三)各招聘单位应及时将进入体检人选名单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体检
    (一)市所属事业单位的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体检人员由县(市、区)组织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体检标准按照桂人发〔2006〕22号文件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要进行公布。考生对体检鉴定不合格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由组织体检部门联系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复检一次,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按笔试、面试(测试)总成绩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九、照顾加分
    对2002年9月4日前具有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代课教师证并备案的在职在岗的代课教师教龄进行加分。加分办法:教龄每满一年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十、聘用
    (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核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据年度招聘计划核准。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交流、转聘工作人员审批小组”审批,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县(市、区)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候聘人员信息库
    市组织人事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测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面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十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成立招聘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是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纪委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笔试、面试(测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7、违反《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公开招聘。
    (五)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简章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贵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附件2:各报名点和联系电话
    报考咨询电话:
    贵港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科  0775-4565826
    考试参考用书及复习资料咨询电话:0775-4568111
    监督电话:贵港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 0775-4567963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
                                  贵港市人事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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