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下事项:
1.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统一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2.进入体检集中地点时,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1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蓝底或红底),按时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配合做好身份核验、缴交体检费等工作,并接受体温测量和“广西健康码”查验。
持“广西健康码”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的考生方可进入;持“广西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进入,否则不能进入体检集中区。
如考生“广西健康码”为绿码,现场检测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需到隔离观察区等候,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综合研判,作出书面承诺后,另行安排时间体检。
3. 考生必须遵守体检工作纪律和疫情防控要求,自觉维护体检秩序,服从带队工作人员的管理,诚信参加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体检。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医生检查时按要求摘口罩外,进出体检集中点、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口罩。
4.体检前注意正常饮食、作息(不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要禁食8-12小时,采血、B超检查完成后方可进食(早餐和饮用水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
5.已经怀孕或疑似怀孕的考生,应在体检前向体检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孕检,经确诊怀孕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在产后30天内需报告体检实施机关,并于产后5个月内提出体检申请,逾期不提出体检申请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已经怀孕的考生在体检前不主动告知体检实施机关怀孕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6. 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
7. 考生抽签前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后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体检结束后方可领取。拒不交出或隐瞒不交的,一经发现即作违纪违规处理。
8.按要求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由考生本人填写的信息,只填写性别、婚姻状况、既往病史等栏目,其他信息未经体检实施机关同意,一律不填写。填写信息须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有手术史的还须提供《出院小结》。
9.考生体检时应配合体检医务人员进行,同时应放松心情,不要过于紧张(精神紧张可能会对血压、心电图、心率等检查项目造成影响)。
10.体检当天应衣着宽松,不应穿印字、印花和有各种装饰物的衣服。女性考生最好不要穿着连衣裙、连裤袜。
11.留取尿标本时,请尽量在尿胀时取中段尿液。女性体检前注意清洁外阴,以避免污染。女性经期不宜留尿检查,请在月经干净后3天再补检。
12.妇科检查前请排空小便,未婚女性只需肛检。
13.近视者请自备眼镜。
14.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后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当日、当场复检的结论得出后,不能择日或另选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15.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6.严禁打听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务人员、体检编号等保密信息。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告知考生,不允许个人查询体检结果。
17.体检表中所列项目都要检查,不得漏检、弃检。
18.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本组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组。体检结束后,本组统一集中后方可离开。未检完指定项目擅自退场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19.考生体检结束后请保持手机畅通,体检结果将由体检实施机关通知。
20.体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体检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