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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南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3-10-14|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3〕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报时间:2023年10月12日9:00—11月24日16:00。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1月20日—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现场确认地点:贵港市港南区廉石路公正街2号港南区政务中心一楼100号窗口(可乘12路公交车到港南区政务中心站即可到达)。

    二、认定对象范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因此,港南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港南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贵港市港南区户籍。

    (二)持有贵港市港南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不可用临时居住证代替)。

    (三)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23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我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申请人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通过国家专门的听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统一认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要求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六)申请人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四、认定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实名核验后,如实、准确填报申请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二)教师资格体检。

        申请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教师资格体检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和《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现场递交材料确认。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按照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还)。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不干胶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照片必须与网上申报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申报学科和网上申报时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籍在港南区管辖范围内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核验后退还)。

    (2)持有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同时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核验后退还原件,收居住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驻贵港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港南籍)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4.申请人所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自行下载,上传好电子照片,照片与网报上传的相片同底版白色底版,并双面彩色打印写上网报时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申请人自行空腹前往贵港市中医院体检完毕,体检表见附件。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如X光胸片检查),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体检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即“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验证不成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收复印件),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请人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即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原件。(如果在网报系统比对核验不通过,即网报显示“待核验”的状态,申请人必须提前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http://www.cltt.org/student score 上在线申请并截图打印《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查不到成绩的,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站进行咨询)

    7.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打印网络版。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

    申请人因改名导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要提交相应证明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原件与复印件,收取复印件)。

    (四)资格认定。

    港南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请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及时递交到个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请关注“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ggn.gov.cn/)信息公开-公告公示栏的认定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

    (二)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辖区内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报当地公安机关核查,持有居住证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核查并开具。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开具,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我区统一开具的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咨询电话:0775-4332778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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